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塔式起重機安全使用注意事項
日期:2023-02-21
信息摘要:
塔吊安全裝置失靈或帶病不準吊。塔吊的力矩限制器、起重限位器、幅度限位器、行走限位器等安全裝置不得随意調整和拆除,嚴禁使用限位裝置代替操縱機構...
1、塔吊安全使用條件
①工作環境溫度“-20℃—+40℃”。
②安裝架設時,塔吊頂部3s時平均瞬時風速不大于12m/s,工作狀态不大于20m/s,非工作狀态時風壓按GB/T13752規定。
③無易燃、易爆氣體和粉塵等危險場所。
④海拔高度1000m以下。
⑤工作電源符合《機械安全、機械電氣設備、起重機械技術條件》<GB5226.2-2002>規定。
⑥塔吊基礎符合産品使用說明書規定。
⑦使用工作級别不高于産品說明書規定
2、塔吊安全操作要求
①塔吊安全裝置失靈或帶病不準吊。塔吊的力矩限制器、起重限位器、幅度限位器、行走限位器等安全裝置不得随意調整和拆除,嚴禁使用限位裝置代替操縱機構。
②指揮信号不明不準吊。塔吊進行回轉、變幅、行走、起吊動作前應示意警示,起吊時應統一指揮,明确指揮信号。
③吊物重量不明或超負荷不準吊。在吊物荷載達到額定荷載的90%時,應先将吊物吊離地面200-500mm後,檢查機械狀況、制動性能、物件綁紮情況等,确認無誤後放可起吊。對有晃動的物件,應該拴拉溜繩使之穩固。
④塔式起重機起吊作業前,應按規程要求對吊具與索具進行檢查,确認合格後方可進行吊裝作業;吊具與索具不符合相關規定的,不得用于起吊作業;當吊物與地面或其他物件之間存在吸附力或摩擦力而未采取措施,不得起吊。
⑤作業中遇到突發故障,應采取措施将吊物降落到安全地點,嚴禁吊物長時間懸挂在空中。
⑥物件起吊時應綁紮牢固,不得在吊物上堆放或懸挂其他物件;零星材料起吊時,應該用吊籠或鋼絲繩綁紮牢固。吊物上站人時不得起吊。
⑦标有綁紮位置或記号的物件,應按标明位置綁紮,鋼絲繩與物件夾角宜爲“45°—60°,且不得小于30°”。吊物與吊物棱角之間應有防護措施,未采取防護措施不得起吊。
⑧作業完畢後,應松開回轉制動器,各部件應置于非工作狀态,控制開關應置于零位,應切斷總電源。移動式塔式起重機停止作業時,應鎖緊夾軌器。
⑨塔式起重機使用高度超過30m時應配置障礙燈,起重臂根部鉸點高度超過50m時應配備風速儀。
⑩塔式起重機每班作業應做好例行性保養,并做好保養記錄,保養記錄内容主要有:結構件外觀、安全裝置、傳動結構、連接件、制動器、索具、夾具、吊鈎、鋼絲繩等等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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